主页 > 兽药技术 > 政策解读 > 湖北省2009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作者:佚名来源:湖北省财政部时间:2009-11-04 00:00点击:次
按照财政部《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8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09〕10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二、项目内容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以下简称养殖者。 (三)项目种公猪品种和质量要求 按照《种公猪精液产品生产和质量评定规范(试行)》(农办牧〔2008〕15号)执行。 我省确定湖北省畜牧良种场、湖北省原种猪场、武汉市金林良种畜牧有限公司、湖北天种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正大有限公司、湖北省农科院畜牧所种猪场、武汉花果山畜牧有限公司、湖北龙王畜牧有限公司、湖北三湖畜牧有限公司、武汉金龙畜禽有限公司、湖北浠水长流畜牧公司、武汉市云龙养猪有限公司、湖北天升种猪有限公司、武汉康美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华农大畜牧科技发展研究中心、武汉中粮肉食品有限公司、湖北绿生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阳市清平种猪场、通城县种畜场、恩施市凤凰山种猪场等20家种猪场为项目种公猪供种单位。 (四)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的要求 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供精单位)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公猪存栏具有一定规模,优先选择管理规范、系谱档案齐全的单位;有必备的精液生产、检测、保存和运输设施,有一定的技术力量。 (五)补贴标准 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六)补贴方式 按照财政部《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09〕105号)要求,中央财政按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省级畜牧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在编制下年全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时,与中央一并结算上一年生猪良种补贴资金。 各级地方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加强能繁母猪的统计工作,科学测算本项目区域年度能繁母猪补贴数量,据实申报补贴数量。 三、项目区基本情况 9县市建有9个中心人工授精站,298个人工授精配种站,共307个精液供应单位,543个人工授精服务网点,从事人工授精技术人员1038名;共引进优良种公猪572头,淘汰劣质种公猪269头。目前共有种公猪数量1869头,其中大约克604头、长白649头、杜洛克591头,其他25头;2008年,9县市人工授精受配85.07万头次,使用精液176.04万份,完成项目下达任务,受胎75.91万头次,受胎率为89.23%,中央财政下达的1560万元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养殖者手中。 (二)19个县市生猪生产基本情况 2008年这19个县市出栏生猪1260.72万头、存栏生猪979.61万头,其中能繁母猪存栏109.62万头。符合条件的采精种公猪存栏3727头、现有人工授精站603个、人工授精员1954人。2009年人工授精计划数达到296万头份,申请国家补贴资金为2960万元。(具体情况见附件)。 四、项目申报和确定办法 五、项目实施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专班。 省畜牧兽医局与省财政厅成立生猪良种补贴项目领导小组,由省畜牧兽医局局长万卫东同志任组长,省畜牧兽医局副局长陈红颂同志、省财政厅农财处周希祥处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工作专班,督察指导项目实施;同时,成立湖北省生猪人工授精技术专家组,由省畜牧兽医局、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畜牧兽医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培训、指导和项目检查;协助完成对种猪场及其良种公猪品种、供精单位和种公猪的技术评定等。 (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 1、省级部门: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县申报项目,对项目县进行审核、筛选;组织制定入选种公猪、供精单位、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种猪集中测定或者现场测定,评定种猪场及其良种公猪品种,在湖北养猪网、湖北畜牧兽医信息网上公布入选种猪场名单及供应良种公猪品种,以及项目县上报的供精单位和种公猪。 (3)制定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协调项目县有关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项目检查;制定本省良种补贴精液标识和人工授精技术要求;落实各项目县(市、区)母猪加施标识和建档工作;对项目区使用的良种猪精液质量进行抽检。 2、项目县畜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辖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建立责任制;按照省级畜牧部门制定的入选种公猪、供精单位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精单位及精液价格、配种范围、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等,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2)加强供精单位、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人工授精员管理,规范配种服务收费,防止违规加价;开展基层技术人员和养殖者技术培训。 (3)指导供精单位、人工授精员和农户做好精液生产、发放和配种记录,如实填写母猪基本情况登记卡,建立健全配种、产仔等相关信息记录档案。做好补贴母猪佩戴畜禽标识及建挡立卡工作,建立本县生猪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 (三)规范生产,优质服务。 种猪场、供精单位和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要规范生产和服务。 入选的种猪场应按照计划提供种公猪,价格不得高于同期该场销售种公猪的市场价格。 供精单位应在良种猪精液包装上加施良种补贴标识,按照项目区精液需求组织生产和运送,确保项目区需要的精液数量和质量。供精单位在开展生猪人工授精时,按照《办法》的规定建立精液发放使用登记册,发放通知书(或明白卡),收取有关费用。 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要制定生猪人工授精服务承诺,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做到随时送配。 (四)加强项目监督,实行全程追踪。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畜牧兽医局将配合农业部或单独组织项目督导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补贴精液使用情况,查阅配种记录,核查农户签字或手印,抽查良种猪精液质量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种公猪、猪精液质量不合格或者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违反服务规定的,畜牧部门将给予通报或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项目资格。各项目县要加强项目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县要以简报的形式,于2009年12月15日和2010年6月20日前向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五)加强技术培训,确保顺利实施。 省里每年将举办2期人工授精技术培训,项目县和供精单位要把技术培训工作作为项目实施的基础,制定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猪人工受精、发情鉴定、饲养管理等技术的推广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我省在湖北畜牧兽医信息网、湖北养猪网、报纸等媒体上公布补贴政策、补贴区域、补贴标准;项目县级有关部门也要在县级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布补贴的乡、村和养殖户;项目村(农场)要按照《办法》的要求,适时张榜公布本村(农场)受益养殖者及其母猪配种情况,确保项目区内的养殖者知情、受益。省、县畜牧和财政部门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我省举报电话为:027-87274778。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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