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兽药技术 > 政策解读 > “召回”饲料企业新“义务”
作者:佚名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时间:2010-02-26 00:00点击:次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增加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的规定,明确管理部门、生产企业在监测期内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全文如下: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二是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增加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的规定,明确管理部门、生产企业在监测期内的主要职责和义务。(第十一条) (二) 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进出口。 二是规范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行为。禁止境外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直销产品;要求销售产品的包装、标签符合有关要求。(第十四条) 三是增加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口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 (三)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 二是规范经营环节的管理。要求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禁止经营者对产品进行拆包分装、加工或者添加物质;同时,要求工商部门和饲料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并及时沟通监管信息(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是规范养殖环节的使用行为。规定养殖者不得在饲料、饲料添加剂中随意添加物质;养殖场等应当按照要求生产、使用自配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 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l@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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