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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来源:中国肉业网时间:2010-04-03 00:00点击:次
关于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审批 强化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 去年以来,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全省开展了生猪定点屠宰厂、点重新审批换证和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管理制度推行等工作。从一年来的进展情况看,各地进度不平衡的现象非常突出。少数地方对审批换证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推进力度不大、工作进展迟缓,严重影响了全省的换证进度,给后续监管带来很大困难。个别地区执行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管理制度不严,部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和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生猪产品仍在上市流通,一些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的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仍在跨区域销售。特别是今年春节过后,个别县、市陆续出现不法屠宰企业低价倾销劣质猪肉现象,严重冲击了守法屠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诱发了违规屠宰生猪行为,加大了肉品安全事故风险。为强化生猪屠宰管理,降低肉品安全事故风险,根据商务部有关要求,特做如下通知: 一、加快生猪屠宰企业审批、换证进度。各地要在7月1日前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审批,10月1日前完成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审批并划定生猪定点屠宰点生猪产品的流通范围。 5月31日为生猪屠宰企业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最后日期。对已列入设置规划逾期未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现有生猪屠宰企业,一律按主动放弃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处理,并以招标形式按设置规划要求重新设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9月30日为省厅受理各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编号(备案)的最后日期,逾期申请省厅将一律不予受理。 二、严格对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的管理。各级商务部门和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务部《关于印发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制作式样的通知》(商秩字〔2009〕11号)和河北省商务厅《畜禽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印制、发放、使用肉品品质检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不得允许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使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专用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三、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监管。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生猪屠宰产品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严禁不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和不按照规定检验生猪产品;严禁为公母猪肉、注水肉、病害肉等不合格生猪产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出厂未经检验合格和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产品出厂。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生猪屠宰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操作规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流通领域猪肉质量安全监管。要按照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的规定,组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与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签订肉品销售协议,实行厂场挂钩销售,并建立索证索票、台帐登记等管理制度。严厉处罚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保证所销售的生猪产品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符合国家有关对生猪产品质量的要求。 五、加强生猪产品市场秩序整治。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出台加强生猪产品管理的规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质量标准,规定生猪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的条件和具体管理规定,从生产和流通两个环节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管。 六、清理违规销售的生猪产品。要与工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畜牧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市场、宾馆饭店、肉食加工单位的执法检查,清理流通环节未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屠宰企业的产品和不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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