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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育肥猪养殖保险新条款

作者:佚名来源:博亚和讯时间:2010-11-16 00:00点击: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投保人:

  (一)存栏量在1000头(含)以上,建场一年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以下简称保险猪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投保时猪只在8周龄以上,已由保育舍转入肥猪舍饲养的育肥猪;

  (二)投保时猪只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

  (三)投保的猪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且为自繁自养;

  (四)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育肥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疾病直接造成保险猪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经典蓝耳病)、附红细胞体病、弓形虫、传染性胸膜肺炎、猪囊尾蚴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猪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死亡;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标的;发生疾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七条 保险猪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5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采取以上报畜牧部门的年计划出栏量除以2或能繁母猪存栏量乘以10的方式计算,两者以高者为准,具体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核定损失金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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