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兽药技术 > 政策解读 > 我国暂禁朝鲜 瑞典 保加利亚畜禽产品输入
作者:佚名来源:《 中国畜牧兽医报 》时间:2011-03-08 00:00点击: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日前联合发出公告(2011年第25号\24号、16号)称:
2011年2月8日,朝鲜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2010年12月25日朝鲜暴发O型口蹄疫,截至2011年1月28日共发生48起,涉及的易感动物1403头牛、17522头猪、165只山羊,其中500头牛、9959头猪、165只山羊发病,15头牛、8640头猪死亡。 2011年2月4日,瑞典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1月30日,哥特兰省(Gotlandsl?n)的1家农场发生新城疫。涉及的易感动物为20000只蛋鸡,其中30只发病、死亡,销毁19970只。 2011年1月7日,保加利亚向OIE紧急报告,1月4日布尔加斯区(Burgas)在野猪中发现一起O型口蹄疫疫情。1月11日,保加利亚再次向OIE通报,1月10日布尔加斯区的一个村庄发生牛、羊、猪O型口蹄疫。 为防止上述国家的动物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朝鲜、瑞典、保加利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朝鲜、瑞典、保加利亚进口偶蹄动物、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朝鲜、瑞典、保加利亚的偶蹄动物、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朝鲜、瑞典、保加利亚的偶蹄动物、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朝鲜、瑞典、保加利亚的偶蹄动物、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朝鲜、瑞典、保加利亚的偶蹄动物、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上述公告已于发布之日起(2011年2月23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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