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兽药技术 > 政策解读 > 《唐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00:00点击:次
唐山市生猪屠宰将实行定点许可制度,定点屠宰厂必须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而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取得定点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 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现场同步检疫,对出厂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猪胴体加盖印章。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运送生猪应当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专用车辆,并按规定清洗消毒。定点屠宰厂和产品经营者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生猪,应立即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管理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定点许可的当事人,由商品流通部门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处三倍以下罚款,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许可。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1996年颁布的原《唐山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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