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表示将在2012年底前力争在全国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除民族自治地区外),近期首先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民族自治地区也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财政的扶持和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据了解,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该《意见》规定,在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确定市、县财政各自的支出范围,市、县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按照规范的办法,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范围;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专项拨款补助,由各市、县直接向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市、县。
市级财政可通过省级财政继续对县给予转移支付;市、县统一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建立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取消市与县之间日常的资金往来关系,省级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各市、县金库按规定直接向省级金库报解财政库款;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财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如有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各市、县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等,直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转贷及承诺偿还,未能按规定偿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市、县进行扣款。
财政部要求,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要坚持科学规范、合理有序,理顺省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要保证市县既得利益,尊重实际情况,确保改革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运行;要充分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增强县域发展活力,提高中心城市发展能力,强化省级调控功能,推动市县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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