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兽药技术 > 政策解读 > 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几点建议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00:00点击:次
2005年,我省在爆发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之后,各级政府采取了抢救病人、查明病因、切断病源、防止扩散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人民生命安全。但是,我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在这次猪链球菌病疫情爆发中显露出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等方面有很大网状空洞,已直接产生不良后果。分析人患动物疫源疾病成因,采取有效措施封堵动物疫源疾病向人传染的各种渠道,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对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有重要作用。 一、现行动物防疫体系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不配套、存在明显空缺1、动物免疫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对不同的动物差异很大。国务院[2001]14号文件中要求“动物免疫要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措施来实行”。但如何强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只对计划防疫内的猪、牛、鸡长期实行免费强制免疫,除此之外的动物均没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猪的免疫病种也局限在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等。猪链球菌病没有列为重大疫病,没有实施强制免疫。对牛的免疫病种也限于牛口蹄疫、牛出血性败血症、牛炭疽病等。2、国家标准的《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在农村畜禽散养户中行不通。《规程》规定饲养的畜禽死亡后,必须上报兽医站,然后由兽防人员对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畜主承担。农村散养户为了逃费,或者乱抛乱弃畜禽尸体,或者私自宰杀、食用,或者出售病死畜禽以赚钱。猪链球菌病疫情期间,长江水面经常都发现有被抛弃的猪尸体,泸州市纳溪区畜牧局在这期间,从河流中打捞出死猪羊共192头。3、有关法规对动物检疫都存在空缺。《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不准伪造、倒卖动物免疫标识,但该法对发生伪造、倒卖等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都没有对农民自宰自食生猪有进行检疫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公路运输时,如何进行监督管理。4、一些地方政府长期以来对造成我国死亡人数最多的狂犬病防治措施欠妥。我国人患狂犬病大多出现在农村,政府对至人患狂犬病源头的狗,也规定实施强制免疫,但要农民出疫苗费,因此农民不积极配合、不愿出钱,这样对狗强制免疫基本成为一纸空文。有的地方为了防止人患狂犬病就不得不将域内的狗全数乱棒打死。 (二)政府对乡镇兽医站的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来源不能保证,兽医站防疫设施落后1、对乡镇兽医站的管理有条有块,导致执行政令质量有差异。有的地方是区(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兽医站实行条状管理,有的地方则是乡镇政府的块状管理。条状管理的乡镇兽医站大多是县(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块状管理的乡镇兽医防疫站则是乡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两类兽医站同样承担着既是防疫机构,又是检疫执法机构的双重任务,同一条政令下达之后执行的质量有很大差异。2、兽医站防疫设施差,检验检测设备落后,防疫物资储备严重不足。几乎所有的乡镇兽医站缺乏必要的诊疗设备,对一些常规的检测如药敏实验、抗体检测,病原分离等无法操作,一旦发生疫情,无法紧急处理控制。3、兽防资金时常不能及时到达乡镇兽医站。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猪链球菌病疫情发生后,有的乡镇防控资金迟迟不到位,有的把原来拖欠兽医站的资金补到位便视为拨款,有的是表态金额和实际拨款金额差距大。由于资金短缺,不能为防控工作配发足够的物资,有的防疫员甚至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光着脚进行消毒工作。防疫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安全无保障。4、乡镇兽医站职责不清。动物防疫、检疫和技术推广等公益性职能与诊疗等经营性服务长期未能分离,结果是两项职责的履行都不尽人意。 (三)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工作量过大,队伍整体素质差、待遇低1、防疫检疫人员工作量过大。从全省范围看,一个防疫员年平均要防疫3000头生猪,还要管几百头牛羊;一个检疫员年平均要检疫4000头生猪。我省生猪以千家万户散养为主,防疫员打一针常常需要走几十里路,而一头猪却只收一元服务费。税费改革完善后,防疫费收取更为困难,基层防疫人员付出的劳动和得到的报酬反差明显。2、防疫检疫人员素质差,难以胜任防疫和检疫执法任务。乡镇兽医站建站初期人员多是由民间游医组成,现大多数已退休,由其子女顶替,他们中文化程度以小学、初中居多,接受现代科学技术能力有限。畜牧兽医的大中专毕业生又因乡镇兽医站收入无保障,社会地位低下而望而却步。为了维系现有防疫工作的开展,管理部门也只有容忍文化程度低的员工留任兽医站。3、防疫检疫人员待遇低。在一些乡镇兽医站内,检疫员还执行2001年前工资标准,防疫员基本没有工资,很多人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待遇长期无保障,难于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和踏实工作。 (四)养殖业水平相对落后1、规模饲养的比重低,散养禽畜疫病危机四伏。各种养殖业特别是养猪业以农村散养为主,畜主防疫意识淡薄,畜禽混养、人畜混居,圈舍高温、高湿、不清洁、通风不好;畜粪便乱堆乱放,未经发酵就随意作农作物肥料;乱抛乱弃死因不明的死畜;在动物饲料内滥添抗生素;还时有拒绝防疫、逃避检疫的事件发生。2、政府对品种改良工程投入不足,优良种畜少,老化的畜种抗病能力差。 二、关于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具体建议2005年5月,《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颁布。《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抓紧完善兽医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兽医管理体制是健全动物防疫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重要作用。这里,我们仅就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几点具体建议。1、四川省出台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征求意见讨论稿:提出每个兽医站保留3―5人作为公益性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但是一旦疫情发生,兽医站所有人员都要投入防疫工作。照省里要求,现有乡镇兽医站就要减去三分之二的人员。兽医站的工作是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的第一个环节,如果工作人员减少太多,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保持现有人员数量,或稍有减少比较合理。2、提高乡镇兽医站职工素质。现在乡镇兽医站职工素质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要加快兽医体制改革工作的步伐,解决好乡镇兽防职工的基本待遇问题,吸引畜牧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兽医站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畜牧兽医队伍。3、建立动物尸体管理体系。以县乡两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为主作为动物尸体管理部门。建立农村散养户的动物死亡报告制度,明确畜禽主为动物死亡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向有关部门作动物死亡报告。合理建立动物尸体收集站点,对动物尸体分门别类进行收集,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尸体处理。农村散养户的动物尸体,应集中在指定地点并在相关人员监督下深埋、烧毁或做其它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兽医防疫部门承担并给予死亡动物的主人一定数额的现金补偿,减少农民损失。发生烈性传染病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4、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时,将狗狂犬病纳入计划免疫病种,农户饲养的每家一只看家犬纳入计划防疫动物之中。以减少人感染狂犬病的危险。 (二)配合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几条相应的措施1、逐步推进畜禽饲养标准化生产。政府公开有关于畜禽标准化生产的程序、要求、鼓励措施、畜产品供求、饲料供应,特别是疫病的发生规律、预防、控制方法等信息。以政策和科技导向提高饲养者追求畜禽饲养标准化的主动性。2、坚持推广适度规模的科学饲养。提高适度规模饲养基础设施的标准。在暂时缺乏条件推行适度规模饲养的地方,先引导散养户改进饲养方式,大力推行畜牧业清洁安全生产。按照“人畜分离、独立建圈、通风洁净、配套沼气”的要求,动员农民改造圈舍、建设沼气。教育农民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掌握养殖基本技术,力争做到清洁养殖、文明养殖、安全养殖。3、强化对屠工的管理。现在对屠工的管理涉及四个行政部门:工商局发营业执照,商务局管屠宰技术并发屠工证,防疫站发屠工健康证,畜牧局管疫情并发动物防疫合格证。这些管理单位之间缺乏协调通气,形成了管理上的空缺。商务局是新成立的单位,四川省的个别市级商务局管理全市的屠工的工作人员只有半个人,根本谈不上实施管理。四川省发生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屠工发病死亡率最高,与管理混乱和多头管理有很大关系。建议明确由畜牧局和防疫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屠工的管理,尽可能减少私屠滥宰事件发生。4、加强对动物饲料、药品生产和使用全程执法监管,确保肉类食品的安全。畜牧、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作战,重点抓好饲料、药物投入品和产成品的检验检测,对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设立地方性的农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抽查药物残留程度等指标,保证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5、促进金融业对农村畜禽养殖业的支持。鼓励保险公司拓展畜禽商业保险业务。协调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饲养数量大的农户给予贷款支持。6、着力优化畜禽品种结构,提升畜禽品种质量。健全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立纯外血三元杂交猪供应体系。采取“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政策护持”的办法,大力发展纯外血规模种猪场。7、规范和建立市场监管体系。从活猪的流通向分割、冷链运输方式转变,从农贸市场无保护的销售方式向超市冷柜销售方式转变,从单个自由交易的方式向集中配送的方式转变,逐步建立健全肉品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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