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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00:00点击:

实习生 廖鑫 
    
   为了保证猪、牛、羊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家畜产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日前,我省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牛羊等屠宰过程的安全卫生,《办法》确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要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和病畜、污水、粪便、垫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专用的屠宰工具和装运胴体、内脏等的容器,还必须具备消毒设备等检疫检验设备。屠宰家畜必须在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家畜,农村地区(牧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家畜不得上市销售。同时,《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家畜或其产品注水或注水其他物质,从事家畜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必须销售、使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家畜产品。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家畜的,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定点屠宰厂(场)对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情节严重者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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