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屠管字〔2009〕3号
各设区市屠管办:
2009年2月18日至21日,广州市先后发生多起因食用“瘦肉精”污染的猪肉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卫生部《关于广州市“瘦肉精”中毒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明电〔2009〕29号)要求,为严把屠宰环节肉品品质检验关,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严防类似事件在我省发生,特将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监管。
认真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采取强有力措施,督促定点屠宰企业严把生猪入场检疫关,凡进厂生猪必须由动物检疫人员现场逐头检疫合格并索取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运输车辆消毒证、耳标。在动检人员检疫合格后,检验人员要逐头检查进厂生猪是否健康,是否有其他异样。经检疫、检验合格后,进厂生猪方可卸车入圈。对无耳标、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运输车辆消毒证的一律不得进厂,进一步加强生猪进厂验收、宰前静养、屠宰中同步检疫检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等主要环节的监控力度,规范台帐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操作。督促定点屠宰厂严格落实瘦肉精抽检制度,凡尿检呈阳性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对存在问题的生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控问题猪肉进入流通环节。对不按规定对生猪实行进厂验收和瘦肉精检测的定点屠宰厂,要按照有关规定的上限予以重罚。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屠宰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建立肉类市场整治常态化机制,密切加强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及时预警,发现问题,迅速查处。对私屠滥宰“专业村”、“钉子户”等重点监管对象,要严防死守,露头就打,坚决遏止私屠滥宰的反弹势头。
三、增加投入,加强瘦肉精检测。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各级商务部门要制定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办法和检测费用标准,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保障,落实瘦肉精检测经费,增加瘦肉精检测范围和频率,确保上市猪肉质量安全。
四、严肃处理监督不力行为。
省屠管办将组织对各市、县的定点屠宰厂进行明查和暗访,对发现不按规定对生猪实行进厂验收和瘦肉精检测的定点屠宰厂,视情节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同时要追究当地商务部门及屠管机构相关负责人的监督不力责任。各设区市也要立即开展一次对定点屠宰厂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大检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置,重大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绝不允许瞒报、漏报、迟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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