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00:00点击: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猪肝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来自非疫区的无公害生猪,屠宰加工后经兽医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 14931.1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NY 467 畜禽屠补卫生检疫规范 NY 468 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 气相色谱 ? 质谱法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Y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SN 0341 出口肉及肉制品中氯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关于发布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通知(农牧发[ 2001 ] 38 号)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生猪应来自非疫区,其饲养规程符合 NY 5030 、 NY 5031 、 NY 5032 、 NY 5033 中的要求,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生猪屠宰应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GB/T 17236 和 NY 467 规定执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按 GB 12694 的规定执行。 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无公害猪肝感官指标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无公害猪肝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无公害猪肝微生物指标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 GB/T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 4.2 理化检验 4.2.1 按发性盐基氮:按 GB/T 5009.44 规定方法测定。 4.2.2 汞:按 GB/T 5009.17 规定方法测定。 4.2.3 铅:按 GB/T 5009.12 规定方法测定。 4.2.4 砷:按 GB/T 5009.11 规定方法测定。 4.2.5 铬:按 GB/T 14962 规定方法测定。 4.2.6 镉:按 GB/T 5009.15 规定方法测定。 4.2.7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5009.19 规定方法测定。 4.2.8 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按 GB/T 14931.1 规定方法测定。 4.2.9 磺胺类:按《关于发布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通知》规定方法测定。 4.2.10 氯霉素:按 SN 0341 规定方法测定。 4.2.11 盐酸克伦特罗:按《关于发布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通知》规定方法测定后,可疑样品再用 NY 468 规定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检验 4.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 4.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 4.3.3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方法检验。 4.3.4 志贺氏菌:按 GB 4789.5 规定方法检验。 4.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方法检验。 4.3.6 溶血性链球菌:按 GB 4789.11 规定方法检验。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标志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箱外标志应符合 GB 191 和 GB/T 6388 的规定。 5.2 包装 5.2.1 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11680 和 GB 9687 的规定。 5.2.2 包装印刷油墨无毒,不应向内容物渗漏。 5.2.3 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3 运输、贮存 5.3.1 运输:产品运输时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冷藏车(船)或保温车,不应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放。 5.3.2 贮存: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在 ?1 ℃~ 4 ℃下保鲜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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