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兽医检疫
(一)产地检疫
在活猪供应地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对无公害猪饲养场或养殖户进行严格检疫。
(二)宰前检查
1、入场检查
(1)、查证验物:检查有无免疫证或免疫标记(耳牌)、产地检疫证和无公害猪耳号牌,了解证物是否相符,以及途中猪只病、死情况等。如果猪只来源于外地,还要检查有无出县境检疫证和车辆消毒证等;
(2)、卸载后的群体检查: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的方法对可疑病猪进行个体检查,发现病猪后立即转送病猪隔离圈。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
2、待宰检查 经过入场检查,将健康猪只放入饲养圈继续观察,送宰前再进行一次群体检查,挑出可疑病畜后,转入待宰圈,停食、饮水、观察,确实证明为健康猪只后,由兽医检疫人员签发“送宰合格证”,猪只方可进入屠宰间。
(三)宰前检查处理
1、经宰前检查发现猪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瘟及可疑病猪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处理:
(1)禁止屠宰,停止调动猪只,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疫情,按相关法令处理;
(2)病猪用密闭运输工具送至化制间,或当地指定地点,采取不放血的方式扑杀,尸体化制或销毁;
(3)同群猪送急宰间,胴体、内脏送有条件可食用车间按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处理后方可出厂(场),皮、毛、血、骨进行消毒后方可出厂(场);
(4)对宰前管理区、病猪管理区以及所经过的道路实施严格的消毒,并采取防疫措施,经农牧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经宰前检查发现猪钩端螺旋体病、李氏杆菌病、急性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猪密螺旋体病和结核病,按下列规定处理:
(1)病猪用密闭工具送急宰间,采取不放血的方式扑杀,然后送化制间进行化制或销毁;
(2)宰前管理区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恢复生产;
(3)同群猪可继续送宰。
3、除了上述所列传染病外患有其他疾病的猪只,除患病猪只送急宰间急宰外,其他同群猪只正常送宰。急宰的病猪,根据具体情况,或送“有条件食用肉处理间”加工利用,或采取化制或销毁方法处理。
4、宰前检查后的处理过程均需作详细记录并存档。
(四)宰后检验
1、猪头检验。剖检颌下淋巴结和外咬肌,视检鼻盘、唇、齿龈、咽喉粘膜和扁桃体;
2、猪的内脏检验:分别按以下要求检验:
(1)胃、肠检验:视检胃肠浆膜,剖解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胃肠粘膜;
(2)脾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
(3)肝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剖解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囊;
(4)肺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剖解肺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肺实质;
(5)心脏检验:视检心包及心外膜,并确定肌僵程度,剖解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特别注意二尖瓣的病损;
(6)肾脏检验:剥离肾包膜,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必要时纵向剖检肾实质。
3、胴体检验:检查以下各项内容:
(1)首先判定放血程度;
(2)视检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胸膜、腹膜等有无异状;
(3)剖检颈浅(肩前)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腹股沟深淋巴结。
4、寄生虫检验:检查如下寄生虫:
(1)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检验:由每头猪左右横膈膜肌脚采取不少于30克的肉样两块(编上与胴体同一编号),撕去肌膜,剪取24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低倍显微镜下检查,也可采取集样消化法检查,发现虫体和包囊,根据编号对胴体、头和心脏进行处理;
(2)猪囊虫的检验:主要检查部位为咬肌、腰肌和隔肌,其他可检部位是心肌肩胛外侧肌和股内侧肌。
(五)宰后检验处理
1、宰后检验发现猪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瘟等传染病时,按下列方法处理:
(1)停止屠宰和调动猪只,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疫情,按相关法令处理;
(2)病猪胴体、内脏等用密闭运输工具送至化制间,进行化制或销毁;
(3)同群猪送急宰间,胴体、内脏送有条件可食用车间按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处理后方可出厂(场),皮、毛、血、骨进行消毒后方可出厂(场);
(4)对屠宰加工区、病猪管理区以及所经过的道路实施严格的消毒,并采取防疫措施,经农牧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宰后检验发现猪钩端螺旋体病、李氏杆菌病、急性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猪密螺旋体病和结核病,按下列规定处理:
(1)病猪胴体、内脏等用密闭工具送化制间进行化制或销毁;
(2)屠宰加工区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恢复生产;
(3)同群猪可继续送宰。
3、宰后检验发现除了上述所列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疾病的猪只,除病猪胴体及内脏根据具体情况,或送“有条件食用肉处理间”加工利用,或采取化制或销毁方法处理,其他同群猪只正常送宰。
4、宰后检验发现寄生虫病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肉样压片中,发现旋毛虫包囊或钙化的旋毛虫虫体时,头、胴体和心脏作湿化处理或销毁;
(2)在肉样压片中,若发现住肉孢子虫时作湿化处理或销毁;
(3)如在规定检验部位40cm2面积内发现猪囊尾蚴或钙化虫体时,全尸作湿化处理或销毁;
(4)如发现弓形虫,全尸作湿化处理或销毁;
(5)如发现猪肺线虫、细颈囊尾蚴、肾虫、猪华枝睾吸虫、猪浆膜线虫等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病变严重,且肌肉有退行性变化者,胴体和内脏作湿化处理或销毁,肌肉无变化者,剔除病变部分化制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厂;
②病变轻微,剔除病变部分化制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厂。
5、宰后发现肿瘤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一个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胴体不瘠瘦,并无其他明显病变者,病变脏器作化制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如胴体瘠瘦,肌肉有病变者,全尸化制或销毁;
(2)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者,全尸化制或销毁;
(3)确诊为淋巴肉瘤,白血病鳞状上皮细胞瘤者,全尸化制或销毁。
6、经宰后检验发现为普通病、中毒或局部病损时,按下述规定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尸作化制或销毁。 脓毒症、尿毒症、黄疸、过度消瘦、大面积坏疽、急性中毒、全身脂肪和肌肉变性、全身性水肿和出血的病猪。
(2)局部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割除病变部分化制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 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寄生虫损害、严重的瘀血、出血、病理性肥大和萎缩、异色、异味及其他有碍卫生的部分。
7、鲜肉的卫生标记
(1)不管胴体和内脏属于上述何种情况,均需盖上与判定结果一致的印章,印章染料对人体无害,盖后不流散,迅速干燥,附着牢固。
(2)应由官方兽医检疫人员负责为鲜肉加盖卫生标记。
(3)鲜肉卫生标记图章按规定制作。
(4)鲜肉卫生标记的染料为甲基紫。
(5)标记部位 ① 重量超过60公斤的胴体,在大腿外部、腰部、背部、乳部、肩部和肋部加盖印章;② 重量小于60公斤的胴体,在大腿外侧和肩部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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