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兽药技术 > 政策解读 > 猪品种审定标准(试行)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00:00点击:次
猪品种的审定分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和配套系。
一、 品种审定条件
1. 有共同来源,血缘清楚;杂交育种者自群繁育应在4代以上。
2. 纯种母猪1000头以上,符合育种指标要求的应在70%以上,即(u-X)/S<0.5244。(u是育种指标,X是群体均数,S是群体标准差)。3代之内没有亲缘关系的家系应有10个上。
3. 提供母猪9月龄体系,初产、经产平均产仔数及育成数,60日龄窝重,公猪10月龄体重,肥育猪90公斤体重日龄,日增重,料肉比,屠宰率,平均背膘厚,眼肌面积,胴体瘦肉率等性能指标。
4. 群体主要经济性状的遗传性基本稳定(要求变异系数产仔数在20%以下,日增重和胴体瘦肉率等在10%以下);体质健壮,体型外貌基本一致。
二、 配套系审定条件
1. 由两个以上专门化品系组成,包括父系和母系,有固定杂交组合及相应的商品名称。
2. 经本专业委员会现场抽查或经委员会指定的测定站测定证明,商品杂种猪生产性能高而稳定,产品规格化,适应市场需要。
3. 要求每个母系的种母猪300头以上,且3代之内没有亲缘关系的家系应有5个以上。
4. 要求亲本系群体中有70%以上个体的性能超过育种指标。
5. 提供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同品种审定条件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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