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兽药技术 > 政策解读 > 黑龙江省生产绿色食品肉猪兽药使用准则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00:00点击:次
绿色食品是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合理使用兽药是生产绿色食品肉猪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绿色食品肉猪的质量,实施对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有效的质量管理,有必要制定兽药使用准则。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绿色食品肉猪的兽药使用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和《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是本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绿色食品肉猪允许使用的兽药种类、剂型、使用对象、停药期以及禁止使用的兽药种类。
a 、能有效地防治猪的疾病; b 、使用的兽药必须是经国家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生产销售的,有批准文号; c 、使用后对人畜不产生不良后果,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 e 、兽药使用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f 、兽药残留限量在已掌握的 a 级绿色食品规定范围之内; g 、兽药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发布的《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2 . 1 优先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兽药产品。 2 . 2 允许使用生物制品中的疫苗,用于肉猪的防疫。 2 . 3 允许使用无机矿物性兽药中的硒、钙、磷、钾等电解质补充剂,用于调节生理代谢。 2 . 4 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应严格按附录 1 中的要求执行。 2 . 5 允许使用非酚类消毒药物,用于饲养环境、圈舍和器具的消毒。 2 . 6 允许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中成药、中药材,用于抗菌作用。 3 . 1 禁止使用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3 . 2 禁止违规使用抗菌素类药物。 3 . 3 禁止使用激素类药物。 3 . 4 禁止使用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麻醉药等用于调节神经系统的兽药。 3 . 5 禁止使用基因工程兽药。 3 . 6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兽药。 绿色食品肉猪生产允许使用的兽药(育肥期参考) 类 别 药名及成份 剂 型 用药途径 剂 量 用 途 用药时间及停药期 疫苗 猪瘟兔化弱毒苗 针剂 肌注 1 头份 防猪瘟 仔猪入栏 猪丹毒杆菌弱毒苗 针剂 肌注 1 头份 防猪丹毒 仔猪入栏 仔猪副伤寒弱毒苗 溶剂 饮水 1 头份 防仔猪副伤寒 仔猪入栏 抗寄生虫药 伊维菌素 注射液 皮下注射 0.3mg/kg 驱体内外寄生虫 屠宰前 1 个月 盐酸左旋咪唑 注射液 肌肉注射 4mg/kg 驱体内外寄生虫 屠宰前 1 个月 抗菌药 氨苄西林 钠盐注射剂 肌肉注射 5mg/kg 广谱抗菌 屠宰前 20 天 乳酸红霉素 注射剂 静脉 5mg/kg 治疗呼吸系统感染 屠宰前 20 天 庆大霉素 注射液 肌肉 4mg/kg 治疗消化系统感染 屠宰前 45 天 泰乐菌素 酒石酸注射剂 肌肉 5mg/kg 治疗呼吸系统感染 屠宰前 20 天 消毒防腐药物 氢氧化钠 2% 水溶液 喷雾 用于厩舍未入猪前及过道消毒 生石灰 (氢氧化钙) 粉剂 抛洒 门口及过道消毒 百毒杀 (双链季胺盐) 水溶液 喷雾 环境消毒 其它 牲血素 (有机铁络合物) 注射液 肌注 1-2ml/ 头 抗贫血 仔猪生后 3 天 亚硒酸钠维生素 e 注射液 肌注 2-3ml/ 头 补硒抗应激 入栏及饲料转换 维生素 d 注射液 肌注 10-30 万单位 / 头 治软骨症 用于屠宰前 15 日 注: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中成药、中药材用于抗菌消炎。 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和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抗寄生虫药 能够杀灭或驱除体内、体外寄生虫的兽药,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抗菌药能够抑制或杀灭病原菌的兽药,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消毒防腐剂 用于抑制或杀灭环境中的有害微生物、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染的兽药。 疫苗 由特定细菌、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凡将特定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毒力致弱或采用异源毒制成的疫苗称活疫苗,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其灭活制成的疫苗称灭活疫苗。 停药期畜禽由停止用药到允许屠宰或它们的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信息来源:绥化市望奎县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黑龙江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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