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兽药技术 > 政策解读 > 江苏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
作者:康大夫 编辑来源:江苏物价网时间:2009-05-07 00:00点击:次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农林(业)局、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 为建立我省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维护生猪生产者利益,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六部委《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持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要由政府负责同志负责,成立由价格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农业、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的应急领导小组,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机制,切实有效做好各项生猪市场调控工作。 二、强化监测监管。各地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意见和调控措施。完善生猪市场动态监测体系,建全预警预报制度,必要时可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职能分工,加强生猪市场的监管,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相关情况。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实施细则》和本地区的实施意见,稳定生猪户(场)的预期,引导生猪市场健康发展。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建立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饲料价格、仔猪价格、白条肉出厂价格和生猪屠宰量、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等信息,引导生猪养殖结构调整。 四、各地要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和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经费,保证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江苏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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