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兽药技术 > 政策解读 > 四川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暂行)
作者:康大夫 编辑来源: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时间:2009-04-12 00:00点击:次
【核心提示】 在猪价不断下跌的今天,各地相应国家号召,相关部门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纷纷出台了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近日四川省颁布了防跌预案,确定盈亏点的猪粮比价为6:1,调控目标保证猪粮比不低于5.5:1,全省生猪存栏不低于5500万头;能繁母猪存栏不低于500万头。
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六部委制定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省、市(州)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省、市(州)分级负责、以市(州)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 “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各地“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我省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省、市(州)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统计的当地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当地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根据生猪生产成本构成历史资料测算,目前我省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1。 我省正常情况下仔猪价格与屠宰企业出厂的白条肉价格之比约为0.9:1。仔猪价格是指省、市(州1)畜牧局监测的全省平均仔猪价格,白条肉价格是指省、市(州)商务厅、局监测的全省规模以上定点生猪屠宰企业白条肉平均出厂价格。 三、调控目标 加强对生猪市场的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仔猪价格、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主要目标是全省猪粮比价不低于5.5:1;辅助目标是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不低于0.7:1;全省生猪存栏不低于5500万头;能繁母猪存栏不低于500万头。 四、预警区域 当猪粮比价高于9:1时,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规定,适时投放政府冻肉储备,必要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发放临时补贴。当猪粮比价低于9:1时,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9:1-6:1之间; (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6:1—5.5:1之间; (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5.5:1—5:1之间; (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下跌),猪粮比价低于5:1; (五)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增加储备、调整政府补贴、进出口调节等措施。建立和完善我省地方政府及企业冻猪肉储备机制,在猪肉价格过低时择机组织实施。省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承储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各地方政府冻猪肉储备由同级财政给予承储企业适当补贴。 (一) 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9:1—6: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 (二) 三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6:1时,省物价局在四川省政府网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并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6:1—5.5:1时,(蓝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下达增加地方冻猪肉储备的通知,由各市(州)按市级城市城镇人口每人每天消费2两,不低于7天的消费量增加冻猪肉储备。鼓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冻猪肉储备。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 二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5:1时,通过财政贴息,农发行贷款的形式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和猪肉深加工规模。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5.5:1—5: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发行下达提高地方冻猪肉储备的通知,由各市(州)按市级城市城镇人口每人每天消费2两,不低于10天的消费量增加冻猪肉储备。鼓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或增加冻猪肉储备。着手做好实施一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 一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发行报省政府同意,增加地方政府冻猪肉储备和大型企业商业储备规模,具体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 2、增加政府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并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超过5%时,按照现行省、市(州)、县经费分摊办法,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 3、省商务厅会同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财政厅组织企业积极增加猪肉出口,开拓国内外市场,并及时向国家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反映情况,适当限制猪肉进口。 (五 )其他异常情况 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省物价局牵头,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在完善生猪信息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在四川省政府网建立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平台发布有关信息,提醒生产者防范市场化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 信息发布分工表
(注:以上信息统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四川省政府网发布,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 (二) 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畜牧兽医、商务、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害猎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 产销衔接。一是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各地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七、组织体系 (一) 组织协调。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畜牧食品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发行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各部门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 会商机制。当猪粮比价低于盈亏平衡点时,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适时会商,密切关注本实施细则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根据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 落实责任。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各市(州)政府。各地要切实落实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 (四) 经费保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国家与省级财政应负担的相关经费,并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其中,能繁母猪临时饲养补贴资金按现行政策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储备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储备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 八、附则 (一)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修订本实施细则。 (二) 各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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