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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屠宰管理的通知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00:00点击:

 

红星、肉联、东区定点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落实信阳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 元月24日“关于加强我市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的通知”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杜绝注水猪、病害猪入场,保证肉品质量,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内定点场生猪屠宰时间仍按信商局字[2003]3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时间不准屠宰。在规定的屠宰时间和规定的屠宰车间内进行的屠宰为合法屠宰,反之按私屠滥宰论处。在规定的屠宰时间内,检疫、检验在吊宰车间内同步进行,超出规定的屠宰时间或在吊宰线外屠宰的生猪一律不予检疫检验,凡出现的肉品一律视为私屠滥宰肉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没收和处罚。

二、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宰杀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要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规范执行,并实行工厂化、机构休化屠宰,屠宰生猪必须做到宰杀前停食静养,宰杀时要经过麻电器、吊轨、挂钩、汤池等吊宰规定,吊宰线外的小汤锅一律不得屠宰生猪,凡现有用汤锅屠宰生猪行为的定点场,要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停止生产,直到验收合格为止。严把生猪入场检疫关,杜绝病害猪进场,坚决抵制生猪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行为,作到不收购、不代宰。对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公然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定点场,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坚决予以关闭。

三、严格加强肉品品质检验,确保肉品质量。定点屠宰场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加盖统一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章、证、票”齐全方能出场;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依照国家肉品卫生检验规程进行处理;凡未级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分割夹带,强行出场。否则,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由执法单位予以没收其产品,并对场处以罚款。

四、各场要加强内部管理,在生产中要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并协助驻场稽查人员宣传、贯彻、落实肉品安全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确保肉品质量,做到让市民放心,让市长不操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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