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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肉用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00:00点击:

一、年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实行自繁自养的企业自有猪场或经过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部门推荐并与企业签订了合同的饲养场,并由出口加工企业对其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供仔、统一屠宰加工。

  二、至少有1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和认可的兽医(中专以上学历)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三、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引进猪苗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生猪出栏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四、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家畜饲养场(同属一个出口加工企业且实行‘五统一’的备案养猪场除外)、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五、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的饲料加工及存放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等合理分区,防止交叉污染。

  六、饲养场须设置:

  1、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或具备等效防疫消毒作用的其他设施及喷雾消毒设施。

  2、生产区入口有消毒室并设有消毒设施。

  3、出入口人行通道、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七、兽医室应备有疫情防控、兽药和饲料管理等有关文件、法规或其挂图资料。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饲养场无禁用药品和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

  八、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九、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十、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处理、污水处理设施。

  十一、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其它动物。

  十二、场区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每年定期体检一次,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者。

  十三、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饲料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四、对已获得出口活猪注册有效资格的饲养场,不进行资料审核,可直接予以备案。

  十五、供港澳出口冰鲜猪肉的饲养场参照执行《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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