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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00:00点击:次
第147号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切实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列支敦士等国家或地区进口反刍动物源性生物制品和用于制造生物制品的原材料。今后凡新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将自动例入被禁止的国家(地区)名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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