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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通过 11月起施行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00:00点击:

潇湘晨报讯 昨日下午召开的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得以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选址,应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及居民住宅区200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不得对生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从事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采购、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除了将没收违法所得之外,条例规定,还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而饭店、宾馆、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采购、使用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之外,可并处最高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卫生许可证。(稿源:潇湘晨报)(作者:戴丹 何妍)(编辑:张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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