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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一涉猪税费征收标准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00:00点击:

 
     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统一全省生猪生产经营税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41号),统一对有关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税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
  《通知》规定:1.各地认真执行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税收项目和标准,依法征收各种税费。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征增值税,农民自宰自食的自养猪不征收增值税。
  2.防疫费每头次1.8元;如同时接种两种以上疫苗,每增加一种疫苗加收0.9元。具体收费额度按实际接种疫苗数量据实结算,由养殖户承担。
  3.检疫检验费每头10元,其中,活畜产地检疫每头3元,由养殖户或经营者承担;屠宰检疫每头7元,由经营者承担。
  4.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并征收,其中县(市、区)城关及以上城区每头猪征收18元,乡镇及乡镇以下交易市场每头猪征收15元,由经营者承担。
  5.污水排污费。存栏规模大于500头的养殖场向流入外界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出栏销售生猪2元/头据实结算。存栏规模小于500头的养殖场,不征收污水排污费。污水排污费不得向生猪经营者收取。
  6.屠宰加工服务费控制在每头20元以内。
  7.定点屠宰管理机构所需经费按分级负责的财政体制列支。
  8.为生猪养殖户、经营户提供兽医出诊、治疗、圈舍消毒、仓储、运输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先服务后收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县(市、区)物价部门据实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通知》中取消了在生猪饲养、屠宰和销售环节收取的防五劳务费、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生猪生产稳定基金、生猪进场交易服务费、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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