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兽药技术 > 政策解读 > 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新规定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00:00点击:次
植物产品: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有关企业在进口上述动植物产品前不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在上述货物入境时应按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依法进行接受检验检疫。 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肉类改为按年度审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和企业的实际加工能力进行核销。(摘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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