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兽药技术 > 政策解读 > 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
作者:康大夫来源:中国畜牧网时间:2012-11-23 10:46点击:次
第十八条 疫苗报损(废)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审批。单一品种疫苗年报损(废)率市(州)控制在0.5%以内,县级控制在2%以内,乡镇级控制在3%以内;在此标准内报损(废)的疫苗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州)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上述报损(废)标准的应详细说明原因,报市(州)兽医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乡镇兽医机构应回收废疫苗瓶,做好回收登记,报损(废)的疫苗和回收废疫苗瓶应按照《动物医疗废物处置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记载。 第二十条 乡镇兽医机构应按季度和年度将强制免疫疫苗的入库、出库、库存、报损、废苗瓶回收及其无害化处理和免疫动物数等情况,向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计汇总并核实后,向同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报市(州)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兽医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防疫工作中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 (二)虚报疫苗计划套取国家疫苗补贴资金的; (三)倒买倒卖强制免疫疫苗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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