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兽药技术 > 政策解读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业兽医注册等有关问题的函
作者:佚名来源:互联网时间:2014-04-15 15:44点击:次
你局《关于兽药经营企业聘用执业兽医师注册问题的请示》(粤牧〔2014〕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执业兽医注册。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业兽医不得依托兽药经营企业注册或者备案。 二、关于执业助理兽医师权限。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等活动。 三、关于动物诊疗机构开办条件。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数量的执业兽医师。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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