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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兽药注册政策新补充条款

作者:佚名来源:未知时间:2014-11-20 09:59点击:

  

   近日,农业部兽医局给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发了一道“关于新兽药注册证书研制单位有关问题的函”,全文如下。其内涵和意义,很值得朋友们共同探讨。

  关于新兽药注册证书研制单位有关问题的函

  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鉴于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已对监测期内新兽药生产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为鼓励兽药行业技术创新,经研究,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在新兽药注册证书获批前,现有新兽药研制单位可以申请增加有证据证明参与新兽药研发工作的研制单位,但属于转瓶培养工艺或粉散预混剂的新兽药,新增研制单位需具备已通过GMP验收的转瓶培养工艺或粉散预混剂生产线。

  农业部兽医局

  2014年10月11日

责任编辑:龚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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