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章勇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时间:2015-01-16 10:16点击:次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涉及动物产品检疫、新兽药审批等内容。 通知指出,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体确定。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文件要求,农、林、牧、渔业行业企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此次,对于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包括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等五项。 通知强调,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通知还指出,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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