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导购

主页 > 兽药技术 > 政策解读 > 食用动物兽药产品注册补充新规定

食用动物兽药产品注册补充新规定

作者:佚名来源:兽药营销网时间:2015-05-07 10:41点击:

  食用动物兽药产品注册补充新规定

  一、在我国申请注册用于食品动物的兽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尚无国家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注册申报时应提交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建议草案。批准兽药注册时,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试行)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与兽药质量标准一并发布实施。

 

  二、兽药注册申请单位在提交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研究资料时,除提交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数据,还应提交2家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验证试验报告及其说明。

  新兽药注册类应在农业部公告第442号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项目32“残留检测方法及文献资料”项下提交有关材料;进口兽药注册类应在补充材料中提交有关材料。

  三、在兽药产品注册复核检验的同时,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实施复核检验,并出具复核检验报告及其说明。

  四、在新兽药监测期内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兽药注册申请单位应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试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转为国家标准的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监测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前未通过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审查的,应暂停生产或进口该产品。自暂停生产或暂停进口之日起2年内,仍未通过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审查的,注销该产品质量标准、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试行)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并注销该产品已取得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五、拟申报或已进入兽药评审程序的产品,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贾梦哲  

返回猪e网首页  返回兽药中心首页  返回论坛首页
兽药资讯 资讯列表 企业新闻 行业动态 企业展播 高端访谈
兽药技术 行业精英 人物博客 政策解读 行业会讯 使用案例 使用经验 专家论点 经营之道
兽药交流 兽药交流 新产品发布区 兽药GMP|GSP 政策法规 临床用药
论坛精华 版主推荐 论坛热点 今日话题 论坛新帖 网友日记 活动召集
猪病交流 病例图谱 疫情通报 圆环病 蓝耳病 口蹄疫 猪病大全 猪瘟 高热病 伪狂犬 副猪嗜血杆菌
国际动保 勃林格 梅里亚 派斯德 拜耳 杜邦 默沙东 礼来 辉瑞 海博莱 其它
兽药导购 抗生素 疫苗 驱虫药 中草药 消毒药 催情促孕 保健药物 防酶脱霉类 灭蝇灭鼠药 兽药原料
兽药专题 2012年度兽药企业口碑五十强榜单 腹泻 驱虫 口蹄疫 圆环病毒 蓝耳病 病毒病
进入社区

热门讨论

我要开店

产品直通车

百度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