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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扬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通知

作者:佚名来源: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时间:2014-07-01 12:34点击:

   

  关于印发《2014年扬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扬农〔2014〕45号)

  【发布单位】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扬农〔2014〕45号

  【发布日期】 2014-04-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nw.yangzhou.gov.cn/ntzgg/201404/673169f35a474ea1957ff2b5ec3f9919.shtml

  各县(市、区)农委,宝应县水产局,市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委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大力打击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省农委《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农质〔2014〕3号)、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4年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海渔〔2014〕13号)和市食安委《关于印发扬州市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食安委〔2014〕2号)等文件要求,我委决定2014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兽用抗菌药、畜禽屠宰、水产品、农资打假等七项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了《2014年扬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   

  2014年扬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按照省、市有关工作部署,2014年我市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农委、省海洋与渔业局、市政府、市食安委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 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农产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农药使用主体为监管对象,以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农药质量管理。强化农药市场监督抽查,采取随机抽查与指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药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无登记证或假冒(伪造)登记证生产农药、非法添加(或搭售)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各种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农药经营管理。组织开展高毒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示范乡镇创建,建立一批示范门店;以县为单位,推行农药经营备案管理制度。支持以县为单位进行农药集中采购并统一配送,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三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指导农民和专业服务组织人员正确识辨、合理选购、科学使用农药;深入推广重大病虫关键防控技术,指导生产者把握防治时期,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和安全间隔期等规定,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监督检查专业化、规模化农产品基地、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省农委推介的2014-2015年“四主推”农药名录,规范集中采购农药行为;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加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此项行动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蔬菜处负责,委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监测。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建立健全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做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记录和生猪销售记录,并保留相关凭证;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辖区内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饲养场(户),每场(户)抽取尿样3份,每月抽检覆盖面达10%以上,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加强对活畜收购贩运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管理档案,建立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禽承诺制度。省际动物运输检查站加强对过往运载活畜车辆的监督抽查,抽检比例不得低于1%。四是开展屠宰环节整治。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生猪进场查验、“瘦肉精”自检和生猪即检即宰制度,做好生猪进场查验和自检记录,确保屠宰企业对进场生猪自检比例不低于5%;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监督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   

  此项行动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委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对三类主体开办的生鲜乳收购站进行拉网式检查,对符合条件尚未发证的,抓紧审核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实施2014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监测抽检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检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硫氰酸钠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结合监测、“两证”换发、日常监督巡查等工作,严厉打击生鲜乳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五是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六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和培训力度。各地要督促落实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进货查验、监督抽检、从重处罚、异地抽检、收购站“黑名单”等五项制度,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普及,做好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收购站标准化管理及制度规范等培训,切实提高奶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   

  此项行动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委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以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为主线,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等问题,以及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对跨地区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地区,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不按规定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四是整治和规范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重点强化兽用处方药标签说明书监管,督促相关单位于7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规定的标签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予以自行销毁,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做好相关产品下架、停止使用以及清退,对超期拒不改正的,一律按情节严重情形依法查处。   

  此项行动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委相关单位参加。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配合商务部门,以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区为切入点,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继续做好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严格按照屠宰企业设立标准,加强行业清理整顿,对达不到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屠宰企业,坚决予以淘汰。对已持证企业进行全面梳理,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整顿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畜牧兽医处负责,委相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尤其是2013年违禁药物检出率较高的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产地水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和主要出口品种,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二是引导落实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区)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强化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四是着力完善长效机制。探索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孔雀石绿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扩大推行水产品产地准出及可追溯制度实施,进一步加大落实水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此项行动由水产处负责,委有关单位参加。   

  (七)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以农药、种子、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为重点,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农资产品购销高峰时期,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区域交界处和乡村流动农资商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封堵假劣农资流通渠道。加大对区域性、行业性制假售假问题的整治力度,联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的“黑作坊”、“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源头治理。把好农资市场主体和农资产品的准入关,强化许可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全面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清查,摸清生产经营主体状况,依法清理已丧失许可条件的主体,依法吊销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许可证。二是加强市场检查。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引导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质量承诺,严把进货质量关,督促其建好农资经营档案。继续开展禁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工作,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和实名购买,强化高毒高风险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管。三是狠抓案件查处。认真做好案件线索的排查梳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有奖举报、投诉、突击检查、积极摸排、质量抽检等,拓宽案源渠道,落实保障激励措施。健全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和大要案查处激励机制,加强区域间线索通报和案件协查工作,联动联合查处跨地区案件。对违法线索要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要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始终保持严管重打的高压态势,集中力量,主动出击,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制售假劣、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涉嫌犯罪案件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推进诚信建设。按照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要求,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深入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完善信用评价规则,实行分类监管。根据市场检查、质量抽检、案件查处等情况,落实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的重点监控制度。对信用缺失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重点检查、媒体曝光和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五是强化宣传指导。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销售主渠道,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曝光恶意造假制劣等农资打假典型案例,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开展农资从业人员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农资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和质量责任意识。   

  此项行动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委有关单位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3月,开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宣传月活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牵头)。举办全市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及三品认证管理培训班(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牵头)。  

  4月,召开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重点,部署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开展节前专项监督抽检,确保“烟花三月”国际经贸旅游节和“五一”节期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牵头)。   

  5月,组织开展兽药用抗菌药产品溯源监督检查行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市渔政支队牵头)。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员培训班(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牵头)。   

  6月,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组织召开物理防治害虫现场观摩会(蔬菜处牵头)。开展生鲜乳安全专项检查暨放心消费巴氏奶活动(畜牧兽医处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   

  4-6月,组织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对各县(市、区)治理行动进行督查(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牵头)。   

  7月,召开上半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   

  8月,组织水产苗种行政许可检查(水产处牵头)。举办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培训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   

  9月,开展节前专项监督抽检,确保国庆节期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牵头)。  

  7-9月,组织开展夏季农资打假百日行动(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牵头)。   

  10月,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大检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举办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竞赛(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牵头)。   

  12月,开展节前专项监督抽检,确保元旦节期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牵头)。   

  10-12月,组织开展秋冬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牵头)。   

  2015年1月,召开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以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为重点,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2015年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做到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部门支持,落实专项整治活动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要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市里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考核,各地农业部门也要加强督查检查,切实指导各项工作开展。  

  (二)突出隐患排查,狠抓大案要案。各地要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对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等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部门协作,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围绕标准化生产、产地准出、质量追溯、市场准入等方面,健全完善风险预警、检打联动、联防联控、有奖举报等工作机制,着力构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社会氛围。   

  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准确地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信息。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媒体,主动开展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群众监督举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强化信息报送,落实月报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信息员制度和要情报送制度,遇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各地农业部门要确定一名信息员,及时梳理每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监测情况、产品合格率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请各县(市、区)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总结及整治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1-2)报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有关牵头单位。   

  请各县(市、区)于5月5日前,将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工作组织机构、联系人和信息员的姓名、单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编等内容报送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单琳, 80988361、87781952(传真),E-mail:yznwjgc@163.com。 

责任编辑:喻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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