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兽药资讯 > 行业新闻 > 兰州:豆芽里添加兽药 不服判决上诉被驳回
作者:兰伟东来源:西部商报-每日甘肃网时间:2015-01-06 10:23点击:次
熊某、王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不服,以自己生产时间很短,用的药品主要是进行消毒杀菌为由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昨日,兰州中院公布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3月21日6时许,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联合工商部门在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附近一平房内查获被告人熊某、王某生产、加工的成品黄、绿、扁豆芽1000余斤,半成品黄、绿、扁豆芽5000余斤,价值10500元;并查获非法添加的保险粉、强力消毒灵(外包装注明兽用外用药)、AB粉、特效无根豆芽素(水剂)及消毒王。经鉴定,查获的保险粉为连二亚硫酸钠,特效无根黄豆芽素为6-苄基腺嘌呤。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熊某、王某无视国法,在加工的食品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熊某主要负责在加工的豆芽中添加有毒、有害物品进行销售,是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各处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熊某、王某不服,以自己生产时间很短,用的药品主要是进行消毒杀菌;自己不知豆芽中含有违禁药品成分;用药只是为了保证后期豆芽正常生长等为由提出上诉,熊某还以自己身体患病,请求从轻判处。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熊某、王某目无国法,严重背离了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与行业规则,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对社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针对上诉人熊某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查获的添加物品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均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查获的兽用外用药强力消毒灵,从该药品的外包装上明确写有“兽用外用药”字样,说明该药绝不能用于食品生产,上诉人应当知道其添加的属于不能在豆芽菜生产中添加的物质。食品安全关系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上诉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原审判决考虑到其自愿认罪的情节,已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故熊某所提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兰州中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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