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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兽药从“列举制”改为“准许制”

作者:佚名来源:新华社时间:2015-03-08 08:50点击:

   人大代表为“舌尖上的安全”建言献策:对农兽药从“列举制”改为“准许制”

  在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剑指”食品安全,为从源头上保卫“舌尖上的安全”建言献策。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奉化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说,我国蔬菜、水果中滥用农药现象较为严重。即使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农药如甲胺磷等,一些农民仍然在使用,对土壤造成危害。

  “标准是评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法律准绳。”全国人大代表、佑康集团董事长戴天荣认为,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和司法实践看,农兽药残留标准存在“两缺”:

  ——“明物质”缺标准。即已登记使用的农兽药和已明令禁限用的物质,缺乏明确标准。“标准缺失,基层监管就十分尴尬。”戴天荣说,比如对于超范围使用农兽药,监管实践中由于缺乏判定标准,即便检出也难以处罚。

  ——“暗物质”缺预防。即新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危害物质,缺乏预防机制。“这类物质既难预知,也难监管,往往一经发现就会在全产业链传导。”戴天荣说,比如三聚氰胺、豆芽中的6-苄基腺嘌呤等,对这些危害物质或者潜在危害物质,一直以来缺乏行之有效的预防办法。

  戴天荣提议,尽快将农兽药残留标准管理制度从“法不禁止即允许”的“列举制”,改为“不允许即禁止”的“准许制”,探索建立“准许标准、一律标准、豁免标准”三位一体的农兽药残留标准管理新制度。

  戴天荣认为,“准许制”的核心是预防未知和未知从严——农产品和食品中不得含有“准许列表”之外的危害物质。“准许列表”之外的物质都执行“一律标准”,一般是不得检出。而“准许列表”之内的物质要有一个具体的限量值。

  戴天荣、傅企平等代表建议,将“准许制”写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法律高度予以确立,改变农兽药领域“明物质”缺标准、“暗物质”缺预防的现状。同时,应探索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机制,激励农民采用环境友好型的农业技术和农业生产资料。加大对绿色无公害蔬菜基地的扶持力度。

  

责任编辑:贾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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