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导购

主页 > 兽药资讯 > 行业新闻 > 罗建民:小论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和监管

罗建民:小论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和监管

作者:罗建民来源:大华农微信公众号gddhn186时间:2015-04-17 09:49点击:

  ——兼答喹烯酮预混剂可以在体重35公斤以下的猪配合饲料中使用吗?

 

  昨天,有高层领导发来短信:罗处,咨询个问题,仔猪配合饲料可以使用喹烯酮预混剂吗?经研究和请教,回复如下。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001年农业部第168号公告,以下简称168公告)明确,

  一、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为附录一中的33种产品,药添字的喹烯酮预混剂不在此列。属于后来农业部批准的新品种。

  二、喹烯酮预混剂属于抗菌药,用于猪促生长。兽药国家标准中明确可混饲,每1000公斤饲料加50克(禁用于禽和体重超过35公斤的猪)。但对标准中的“混饲”可有不同理解:猪场自行混合到饲料中还是允许饲料厂添加并无释义。

  三、168公告里的第三点明确: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它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综上,以及根据法无禁止不违法原则,个人认为喹烯酮预混剂可以在体重35公斤以下的猪配合饲料中使用。对不对,以于康震部长说了算(兽药和饲料都归他管呀,而且是专家级的领导),呵呵。

  四、2002年9月,针对一些地方反映《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农业部发布了补充规定即第220公告,明确了168公告中附录二产品及之后农业部批准的同类产品使用和代加工问题:

  养殖场(户)可凭兽医处方将其预混后添加到特定的饲料中使用,或委托合法饲料厂代加工生产为含药饲料。如委托,则动物养殖场(户)须与合法饲料厂签订代加工生产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须注明兽药名称、含量、加工数量、双方通讯地址和电话等,而且明确代加工生产的含药饲料仅限动物养殖场(户)自用,不得销售或倒买倒卖。

  五、鉴于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和监管有点乱,各部门和个人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建议农业部兽医局和饲料办尽快协调修改完善168公告(如近年热议的砷制剂限用、停用,新批准的喹烯酮预混剂等几个新产品的明确使用问题等等)。

罗建民

2015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贾梦哲  

返回猪e网首页  返回兽药中心首页  返回论坛首页
兽药资讯 资讯列表 企业新闻 行业动态 企业展播 高端访谈
兽药技术 行业精英 人物博客 政策解读 行业会讯 使用案例 使用经验 专家论点 经营之道
兽药交流 兽药交流 新产品发布区 兽药GMP|GSP 政策法规 临床用药
论坛精华 版主推荐 论坛热点 今日话题 论坛新帖 网友日记 活动召集
猪病交流 病例图谱 疫情通报 圆环病 蓝耳病 口蹄疫 猪病大全 猪瘟 高热病 伪狂犬 副猪嗜血杆菌
国际动保 勃林格 梅里亚 派斯德 拜耳 杜邦 默沙东 礼来 辉瑞 海博莱 其它
兽药导购 抗生素 疫苗 驱虫药 中草药 消毒药 催情促孕 保健药物 防酶脱霉类 灭蝇灭鼠药 兽药原料
兽药专题 2012年度兽药企业口碑五十强榜单 腹泻 驱虫 口蹄疫 圆环病毒 蓝耳病 病毒病
进入社区

热门讨论

我要开店

产品直通车

百度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