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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执业兽医违法从业 规定《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

作者:佚名来源:农业部办公厅时间:2015-04-03 14:56点击: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5月15日)

  各省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推进执业兽医注册、乡村兽医登记以及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8月15日)

  各地组织开展乡村动物诊疗市场摸底调查,集中开展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专项检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深入巩固阶段(8月16日-9月15日)

  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

  (四)重点抽查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

  农业部派出检查组对有关省份进行重点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强化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明确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努力为动物诊疗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集中曝光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的声势。要不断完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动物诊疗纠纷调处机制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加快培育地方兽医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兽医维权、会员服务、继续教育、职业道德以及诊疗纠纷处置中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在兽医公共服务中发挥作用。

   专项行动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报送我部兽医局,并于2015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报送我部兽医局。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4月1日

责任编辑:贾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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