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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药业不服侵犯商业秘密判决 申请再审

作者:佚名来源:鑫富药业时间:2015-08-06 15:05点击:

  据亿帆鑫富公告,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等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2014年12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新发药业已根据该判决支付给公司赔偿金9,357,731.00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收到新发药业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案件经济赔偿的公告》。

  2015年8月3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新发药业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特别说明

  本次案件再审不影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的继续执行。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5日

责任编辑:苏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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