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兽药资讯 > 行业新闻 > 温州市畜牧兽医十大执法典型案例
作者:佚名来源:温州日报瓯网时间:2015-11-24 10:14点击:次
2015年,市畜牧兽医部门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温州地区的动物卫生监管工作实际,分别部署开展了生猪交易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专项整治行动、动物卫生春季联合执法检查、奶牛“两病”防控专项整治行动、秋季动物卫生集中执法行动等多个专项行动,全市畜牧兽医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3768人次,检查养殖场、屠宰场、生猪交易场所、宠物诊疗场所等共计7868家,立案查处案件159件,查获违法产品货值391.4万元,销毁不合格产品9449.7公斤,上缴罚没款总额26.44万元,移交公安部门追究个人案件19件。 01 市县联动捣毁 私屠滥宰窝点 2015年4月3日凌晨,温州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出动60余人,联合派出所6名民警,对位于南白象街道上蔡村一处涉嫌私屠滥宰的黑窝点进行突击查处。该私屠滥宰窝点位于农田河边船上,设施设备极其破旧简陋,环境卫生非常恶劣,血水、污水横流。船上有已宰杀猪1头,待宰杀猪6头。经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及临床观察鉴定,该7头猪均为检疫不合格的猪(具有病害猪的嫌疑)。执法人员当场查扣已宰及待宰猪7头、猪床1个、屠宰刀具、钩子若干,4名涉嫌人员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02 跨县协同捣毁 私屠滥宰窝点 2015年7月4日,乐清市农业局按照温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一部署,在温州市屠管所的协调下,联合乐清永嘉两地公安和农业局执法人员共40人,打击查处了一起私屠滥宰违规行为,取缔一私宰黑窝点。因该窝点7名涉案人员涉嫌触犯《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乐清市农业局遂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案件移交乐清市公安局处理,现7人均被刑事拘留。 03 部门联动捣毁 私屠滥宰窝点 2015年5月22日凌晨4时,平阳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鳌江镇(农发局、食安办)等执法部门对鳌江荆溪山村平化路潘尚昌一处私屠滥宰生猪窝点进行打击,现场查扣未经检验检疫生猪产品182公斤及2本帐薄。此案件已经移交到该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查处。 04 外省调入动物 未申报备案 2015年6月6日,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温州市菜篮子集团肉类联合屠宰有限公司屠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车上有110头拟在该场屠宰的生猪,该批生猪系当事人6月6日从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调入,之前未按规定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05 非法从事 动物诊疗活动 2014年8月27日上午9时,接到群众投诉,温州市龙湾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温州精灵宠物会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会所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会所内摆放有大量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动物疫苗等物品,在翻阅台账时,也发现有看病打针收费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龙湾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其立即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罚款。 06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与产品不符 2015年6月4日,温州市瓯海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温州金源财富实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鲁某某分别于2015年5月21日和2015年6月3日将猪头(猪下嘴、猪大肥)从绍兴市柯桥区东恒肉食品有限公司调入到温州金源财富实业有限公司,货值金额为68250元,提供的编号为NO.3308216644和NO.3309156 849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目的地均为绍兴市柯桥区。经勘验,所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货物、生产单位、目的地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瓯海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07 调入动物未附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 2014年6月12日,接到举报,乐清市天成福旺养殖场法人代表赵某某从上海市浦东新区调运一车猪到乐清市,合计48头,净重17400斤,总价8万元左右,未按规定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经乐清动物卫生监督所调查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乐清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08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 而未检疫动物 2015年9月21日,接到举报,永嘉县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执法人员前往鹤盛镇岭上人家检查发现,其对面公路停有一辆牌照为苏F.WD219的红色货车,装有山羊100头,出售给永嘉县鹤盛镇岭上人家金某某,货值4万元。当事人张某某无法提供这批山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行为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永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09 进屠宰场未附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 2015年5月8日凌晨,平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县屠管所对水头镇益民屠宰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屠宰场猪栏一侧关养有一批生猪18头,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实,这批生猪货主为黄某某,于2015年5月6日从江屿生猪交易市场购进,同日下午运进益民屠宰场猪栏等待屠宰,在这批生猪运输进场时货主黄某某没有提交其追溯凭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平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0 跨省调运动物 未报验 2015年8月13日,泰顺县族城活羊经营部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调入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一车肉羊共计408只,8月17日到达目的地泰顺县,检疫证号:2300113882。当事人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泰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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