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兽药资讯 > 行业新闻 > 农业部下放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2)
作者:农业部来源:农业部兽医局时间:2015-03-24 11:24点击:次
六、准确及时报送办理情况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公开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并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补发、吊销、注销等工作办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和信息,报我部兽医局和兽药GMP办公室备案。 七、切实加强许可办理的监督管理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兽药行政许可办理监督机制,切实加强许可事项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我部将加强对兽药行政许可下放承接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确保衔接工作有力、有序进行。对涉及地方保护、不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兽医局和兽药GMP办公室联系。 农业部兽医局联系人:谷红,联系电话:010-59191408。农业部兽药GMP办公室联系人:高艳春,联系电话010-62103533。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0日 附件: 省份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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