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兽药资讯 > 行业新闻 > 兽药网购维权可以直接起诉交易平台
作者:佚名来源:互联网时间:2015-03-26 10:20点击:次
随着网络销售的大潮来临,网络购物所产生的纠纷数量增长明显,同时消费者与网络交易平台引起的纠纷也增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关系直接起诉销售者,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有效信息,导致消费者无法起诉销售者的(因为起诉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消费者也可以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网购纠纷维权存四大难题 目前网络销售引发的网络纠纷不断增多。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为例,该院2012年受理网购纠纷2件、2013年受理7件、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受理18件。原告均通过网购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标的集中在生活消费品,主要涉及手机、家用电器、保健品、食品、食用油等,诉讼标的额自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 据玄武区法院法官李伟介绍,由于网络交易是非面对面的交易行为,具有虚拟性、信息数据的易修改性等特点,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首先,维权成本高。从该院审理的涉及网购的案件分析,除三起案件的原告居住在南京外,其他原告均居住在外地,他们均选择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成本较高。 其次,适用标准模糊。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公布乳品安全标准、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通则等303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6000余项食品安全指标。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作出的定义为: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电商在销售食品时判断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中的泛化标准还是行业规范中的细化标准,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消费者维权和法院裁判均带来较大困惑。”李伟说。 “再次,诉讼主体复杂。网络交易涉及生产者、销售者、网络平台提供者、物流服务者等多种主体。消费者遭遇损害后,各主体之间往往相互推诿,责任难以确定。”李伟说,举证难也是一重要原因,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网络商品交易信息表现为数据,易修改,易破坏,甚至可以通过远程瞬间不留痕迹地予以删除,经营者也可以随时更改网页上的宣传信息,这就给消费者的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 面对这些难题,李伟建议,在网购维权时,消费者一般也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节省诉讼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消费者无论是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原告所在地法院一般都有管辖权。 “正确选择诉讼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关系直接起诉销售者,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有效信息,导致消费者无法起诉销售者的(因为起诉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消费者也可以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确承诺先行赔付的,则可以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李伟说,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除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本身也是销售者,否则单独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无法律依据。 “另外,最重要是强化证据意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定,消费者应承担其所主张内容的举证证明责任,可是由于网络交易的特点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李伟说,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即时通过网络截屏、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获得证据。此外,原告也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固定证据,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有可能会采取调查措施,行政部门的调查结果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责任编辑:龚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