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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来源: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时间:2015-07-14 09:27点击:次
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加强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督促指导,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我所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督导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督导工作制度(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督导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加强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督促指导,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促进各项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市、县开展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督导时,应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督导组。自治区督导组成员由自治区、设区市和部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组成。市督导组成员由市本级和部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组成。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督导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组成,必要时,可抽调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人员参加。 督导组的职责是对市、县、乡(镇)或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总结典型工作经验、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报告工作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对策与建议。 第三条 督导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可以通过明查暗访、听取被督导单位汇报、抽查档案材料、监管对象,以及考核执法人员、检查工作记录等形式开展督导工作。 第四条 督导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日常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检疫、动物诊疗活动、兽药经营与使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监管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检疫队伍建设与管理情况;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政务公开和制度建设情况; (四)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情况; (五)执法人员(包括协助检疫人员)遵守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情况;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做好记录台账情况; (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八)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办和案卷制作情况; (九)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送、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情况; (十)依法行政及其他职责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 第五条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督导工作。 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督导工作。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经常性地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督导,督促、指导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做好工作。 发现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或紧急情况的,自治区、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导工作。 第六条 督导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部署:制定督导工作方案,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督导小组,召开督导工作部署会; (二)工作开展:各督导小组严格按照制定的督导方案,认真开展督导工作; (三)工作反馈:各督导小组向被告督导单位和个人反馈督导情况; (四)工作汇报:每次督导任务完成后,各督导小组集中报告工作情况,并及时将督导检查记录、督导总结等材料提交组织督导的单位。 第七条 督导组在督导过程中要做好督导检查记录,认真如实填写《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督导意见书》,并向被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督导意见。 第八条 督导组应指派专人负责督促被督导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 被督导市、县、乡镇或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对督导组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督导意见积极、认真地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并向组织督导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九条 自治区、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建立督导档案。 第十条 督导组成员在开展督导工作时应穿着自治区统一的执法防护服装,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政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督导工作,需要抽调基层单位执法人员的,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需向市、县短期借用工作车辆的,具有车辆的市、县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附: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督导意见书 被督导地 督导检查 情况及存在问题 督导 意见 督导人员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被督导地陪同检查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督导意见书在对下级业务部门督导检查时使用。一式二份或一式三份,一份督导人员带回组织督导的单位留存,一份被督导地业务管理部门留存,必要时一份由当地市级业务管理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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