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兽药资讯 > 行业新闻 > 无良兽医 开具346份虚假证明被判刑
作者:佚名来源:小城网时间:2015-08-03 11:20点击:次
7月29日上午,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大厅内,陈某低着头站在被告席上。30多岁的他具有大学文化程度,于2007年6月开始从事检疫工作,负责丰惠镇的动物防疫产地检疫。2012年,他还正式取得了官方兽医资格。 按照生猪检疫的流程,由养殖户申报,检疫人员受理之后要亲自去现场进行检疫,具体查看生猪是否健康,强制免疫是不是在有效期内等,如果检疫合格则出具动物合格检疫证明,检疫人员还要签署名字,否则生猪不得进入屠宰场。 陈某在法庭上承认,2013年2月至5月、2014年3月至12月间,因为那段时间的“家庭原因”,他没有再去现场进行生猪检疫。一般由养殖户打电话给他,他仅仅根据养殖户们所说的生猪数量,就直接开具检疫证。 陈某说,他负责的是第一道“关”,检疫的目的是查看生猪有没有疾病,特别是传染病,而后还有屠宰场进场检疫、屠宰后检疫等几道检疫程序。陈某承认,第一道“关口”没守住,对后面的检疫存在隐患,可能存在病猪等情况,后续也会影响其他环节。 陈某在法庭上辩称,辖区的生猪养殖量比较大,2012年底生猪养殖户达353个,官方检疫人员只有他一个人,按照标准应当有6~8个检疫人员,而他个人也不仅仅只有生猪检疫这一项工作,还要承担其他工作。每周,陈某和农技信息中心的人员都去养殖场进行疫情巡查,所以他认为不会有事。陈某还说,他也曾向领导反映,要求增加检疫人员,但这个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具有官方兽医资格的动物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出具了346份虚假证明,导致9132头未检疫猪流入市场,不仅对自己工作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大众健康的不负责任。第一道“关口”都没有把好,后续的检疫环节的严格性、真实性更加无法保障。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最终,陈某被当庭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 生猪屠宰检疫丝毫不能马虎,否则会让大众陷入了一场“看不见”的危机,老百姓能否吃上“放心肉”也要打上问号,上虞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十分重视。 “陈某的案件只是众多案件中的一起,这些案件有个共同的罪名,均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而涉及的人包括官方派驻的兽医、动植物检疫员,也包括单位领导。”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涉案人员共计10人,多数案件已经判决。在案件侦办及审理过程中,最终没有发现有病死猪肉出现在餐桌上,再加上多数涉案人员有自首情节,所以量刑上有所考虑。“已判处的6起案件8个涉案人员中,最高的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缓刑1年6个月。其中两人免予刑事处罚。” 如涉案人员黄某,从2011年起,在未到辖区内的养殖企业现场检疫生猪的情况下,在21本空白检疫合格证明官方兽医处署上自己的名字,之后将合格证明交由企业主管,让他们自行填写。 涉案人员周某在明知协检员不能单独行使动植物检疫职能、且在不能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指使协检员独自从事规模猪场的生猪检疫工作,由他们签署上周某的名字,这样就完成了检疫,导致900多份合格证明和4.6万余头生猪未经周某检疫流入市场。主审法官说,由于周某没对协检员行为进行监督,“协检员连看都不看,把4本空白检疫合格证明交给几家养殖场,由养殖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周某的名义填写检疫合格证明,致使1.19万余头未经检疫生猪流入市场。” 这些动物检疫员虚填检疫证明如同儿戏,而虚填的原因五花八门,有的因为“家里有事”,有的是“没有时间”,给市场监控留下很大的风险隐患。 审理过程中,不少被告也承认,虚开产地检疫证明,只为一点点蝇头小利,在“未见到生猪、未进行检疫的情况下,出具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让这些未经检疫的生猪流向了屠宰线。主审法官认为,这其中也有体制的原因,这些涉案人员属于公益性的检疫人员,而非行政执法人员。而由于生猪养殖规模化程度过低,“小而散”,畜牧系统的日常巡查和抽检对象主要是有一定规模生猪的养殖户,而且出栏时间不固定,也是让检疫这块工作量较大的原因。一旦检疫人员懈怠,就会导致生猪检疫的第一道“关口”轻易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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